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信息索引:360A06-05-2026-0009-1          生成日期:2026-05-08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

发文字号:教基厅〔2026〕1号                 信息类别: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教基厅〔2026〕1号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中小学办学条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面向教育强国建设作出的决策部署,是全面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振兴提升县域普通高中的基本要求。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保障中小学生安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求,现将《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以下简称《底线要求》)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底线要求》以相关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及政策文件为基本依据,是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必须要达到的底线标准,小规模学校及教学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省份实际情况,在此要求基础上提高省定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切实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教育部门要对照《底线要求》逐校逐条梳理基本办学条件缺口和相关审批手续完备情况,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和省定办学条件标准等,开展工作调度和持续跟踪问效,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所有中小学校全部达到《底线要求》。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好相关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自有财力,优先支持改善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支持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加固等审批和验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底线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强化结果运用,推动问题整改。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5月6日

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

1.校园内设置旗台、旗杆,使用规范国旗。

2.拆除或封存D级危房,C级危房经加固评估达标后使用。

3.学校实施封闭管理,校门口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和防冲撞设施,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4.校舍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有效的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设置提示标识,并能正常使用。

5.教室等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标准。

6.为学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白开水、直饮水等。

7.学生1人1桌1椅,座椅有靠背。

8.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含租赁借用)满足开足体育课时和田径及球类活动开展要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至少1种)。

9.设置学生心理辅导室。

10.教室配置黑板(书写板)或交互式电子白板、大屏一体机等设施设备,接入带宽不低于100兆。

11.设置计算机教室或信息科技实验室。小学应具备科学教室或实验室,初、高中学校应具备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室,实验器材配备满足学生开展实验活动。

12.设置音乐、美术专用教室,配备相关教学器材,满足教学需要。

13.按规定配备图书(含电子图书),图书馆(室)满足学生阅读需要。

14.寄宿制学校设置食堂。

15.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通风良好,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上铺安装防护栏。

16.寄宿制学校合理设置厕所、盥洗设备,满足学生如厕、洗浴等生活需求。

17.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急救箱,按要求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

18.按标准配备取得保安员证的专职保安员。

19.专任教师配备满足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需要,每校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20.学生宿舍配备管理员,女生宿舍需配备女管理员。

免责声明:
中国教育之窗网站信息主要来源于各院校官网,网友投稿,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更多信息作为参考,让读者更多的了解各学校。转载需注明来源网站。
本站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属于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等目的,并不意味看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的稿涉及到了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