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学院2026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业学院,院校标识码:4145013890。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的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致力于培养品德优良、基础扎实、精于实践、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院校名称:广西工业学院;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相关事项按照本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第五条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南珠校区、银滩校区。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由学校纪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但原则上考生加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按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若考生投档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若按考生投档分和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均相同,则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投档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最终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统一开设英语课程,不单独开设其他语种教学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的考生须符合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

第二十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公布。学校的录取结果经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办公众号上提供查询。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待定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待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不高于34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务室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超定额水电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学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项收费最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以学校官方公布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各类奖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或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针对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学校面向社会开通招生咨询服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9-3221202(兼传真,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咨询邮箱:以学校官方发布为准

学校网址:以学校官方发布为准

招生网址:以学校官方发布为准

通信地址:广西北海市南珠大道9号(邮编536000)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779-2686121(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监督邮箱:以学校官方发布为准

第三十三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材料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诉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没有提供任何有偿招生咨询等活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与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西工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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